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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并不等于网络反腐可以采取非理性的方式进行,而恰恰应确立理性参与的精神和能力。
我努力提供了他们有关法律和法庭的观点的一些可识辨的哲学动机,同时也对他们与众不同的观点进行了严格的重构当然,另有一种影响实践的途径在于:通过影响法律从业者的思维模式、基本观念以及推理能力,法哲学所贡献的,如果不能说超过的话,至少也同现代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多。
自然法学家们总是着力强调一种区别于道德义务的法律义务观念,而哈特本人,正如我们从尼古拉·莱西(Nicola Lacey)所写的传记中了解的那样,也曾对怎样理解法律义务不无忧虑。所以如此,部分原因在于哈特和拉兹。由弗雷德里克·绍尔(Frederick Schauer)开设的一个关于现实主义法学与批判法律研究的课程,对于塑造我的研究兴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对于为什么法哲学应该影响实践,从这里——至少在职业性法学院(professional faculties)支持其研究的情况下,似乎可以看出一种体制性的原因。在它对实践推理的常见类型的倚重方面。
与此同时,我带着对哲学的兴趣进入普林斯顿大学,这种兴趣源于我高中时期对萨特的研究。牛津学派声称,有关法律、权威、义务等概念的普通直觉应当被用来回应有关于这些直觉的经验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扼制腐败蔓延势头,也才能消减公众对国家反腐的怀疑和亲手操刀的欲求,从而在根本上重建国家的反腐公信,进而消解网络反腐的异化、风险和体制外狂欢,使反腐步入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轨道。
为此,有西方学者宣称:大众传播的发展非但没有敲响公共生活的丧钟,却产生了一种新的公共性,并且从根本上改变了大多数人能经历公共事务的条件以及在今天参加所谓的公共领域。3.提升网络公众的理性精神和参与能力。从当代全球化的发展进程来看,如果说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之后出现了哈贝马斯所描述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及其重新封建化,并使得公众远离了权力实施和权力均衡过程,以至于公共性原则再也不能证明统治的合法性,更谈不上保障其合法性了[4]的趋向,那么当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则又为公共领域的复兴带来巨大希望,乃至开启电子民主时代。事实上,纪检监察的重要性是不能低估的,但它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从事它该承担的工作和任务,而反腐工作中更为重要的力量则应该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途径反腐进程会更具有规则性、程序性、一致性和公正性,减少政治性考量和决断,从而使反腐公信力得到更好的塑造,并且更少地受到网络反腐那种体制外狂欢的左右和影响。
刘铁男贪腐案无疑是一个微博反腐的理性典型,《财经》副主编罗昌平于2012年12月6日开始,在微博上实名举报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伪造学历、官商同盟等问题。【4】[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
2008年2月14-16日,雷政富与赵红霞在宾馆开房时被设局捉奸,肖烨以借款为名向雷政富索要300万元。[31]而朱瑞峰也认为,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仅靠这种吸引眼球的情色反腐,并不是正常的法治进程,甚至有点荒诞,网络狂欢毕竟不是一个长期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我们以雷政富案为例就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1)对于少数确有主观恶意,肆意诽谤、诬告陷害、设局敲诈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按照正当司法程序对其予以必要的法律规制。
你能说这是一种胜利吗?参见刘佳等:《罗昌平谈实名举报刘铁男:很难给反腐带来质变》,《京华时报》2013年5月29日。(3)网络毕竟是国家反腐的重要平台,我们可以不要求网络反腐有多么高尚的情怀,但如果所有网络反腐都是出于嫉妒、报复、泄愤和内江而出现的,那么这也将是一种制度缺陷和社会悲哀。在他看来,刘铁男倒台仅仅是个案的突破,其标本是不成功的,更不可复制,它对制度没有贡献。【11】富子梅:《减少蛀虫的生存空间》,《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6日。
因此,如何正视这些问题及风险并加以防范和控制,使网络反腐成为能够与体制兼容互动、并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运行的监督机制,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因此,尽管反腐举措频出、力度也不小,却仍难以从根本上扼制腐败的快速发展势头,甚至还出现了从个体向集团化蔓延、从短期向长期演变,从经济政治司法领域浸染到社会文化教育领域,并出现了跨国境‘外向型腐败的严峻形势,[37]出现了整体腐败征兆。
[40](2)网络反腐和民众参与不应背离法治精神,不应把网络反腐变成一种人人可以置身其中的积怨放大、情绪宣泄和娱乐化狂欢,而应是理性的权利诉求和社会监督。但也正因如此而成就它的另一面,即网络反腐不可能具有体制内反腐的那种制度化、程式化要素,不可能有受理、立案、管辖、侦查、移送、起诉等复杂而严格的法律规范、权责设定与程序步骤,因而难免会出现随机性、盲目性和不可预测性,更像一种鱼龙混杂、真假相伴、无序行进的群众运动,进而也就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当、甚至是违法事情的发生。
无疑,纪检监察是我国反腐工作的主导力量,它也确实因党的绝对领导地位和超常措施而具有强大的体制性威慑力。另一方面,公众凭借新媒体和网络平台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也需要理性思考和对待。然而,网络反腐是一柄双刃剑,特别是它的体制外运行方式,在监督公权力、扼制腐败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问题甚至风险。反腐无疑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和关键环节,而公众的广泛参与无疑是现实生活中一双双无处不在的监督之眼,这不仅会降低国家的反腐成本和增加腐败分子败露几率,也会增大反腐的动力、压力和威慑力,并促进反腐进程的公开透明,增强国家的反腐公信力,凝聚民心,从而更好地惩处和治理腐败。于是,网络反腐过程中展现出猜疑提防、不信任、面具化狡猾品行等的重要性,加剧了人伦道德的沦落和信任流失。[6]与此相应,国内也有学者强调:网络空间的形成和发展己经超越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设想,己经成为公众自由进行话语交流的新型公共领域,形成多元化的交往特征。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民众参与反腐的积极性和热情,从而建立起官民对接、双向对流、民主参与的反腐制度和机制,将反腐纳入法治轨道并取得更大的实效。其实,除了这个因笑获罪的倒霉蛋之外,早在2008年12月10日,原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因发表查处开发商低于成本价卖房的言论而激起民愤,有网友发现他面前摆放的一盒九五至尊香烟并戏称其为天价烟局长,继而人肉出他名下有与其收入不相符的名车、豪宅,随后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介入调查,周久耕终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13]他可以说是因言获罪的倒霉蛋。
因此,遏制腐败的最有效办法还是要正本清源,而正本清源的关键则是建立面向民众的开放参与、协商民主、规则治理的法治化决策机制、程序化法治施政方式,包括政策听证、咨询论证、意见征询、公众旁听、团体(群体)协商、公民质询、政务公开等。就刘铁男案本身来看,先后经过了内部人举报、媒体报道、老干部内部举报、我的实名举报四个阶段。
就拿表哥事件来说,从网友2012年8月26日发出事故现场官员满面笑容,情绪稳定的截图微博继而开启人肉搜索的大幕,至9月21日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秦风网发布杨达才因存在严重违纪问题被撤职的消息,仅仅历时27天,这不能不说是一场瞬间迸发的井喷式反腐风暴,其速度之快、来势之猛、进程之不确定,都不免令人望网兴叹。而民众则身处腐败蔓延升级所带来的痛楚感受之中,当运动式反腐与腐败蔓延之间的张力不断加大进而不能产生所期盼的效果时,民众就会滋生某种失望情绪,全民上阵的网络反腐就随之涌来,相应的问题也就出现了。
[12]正是由于网民的这种激愤人肉和质疑才引起当地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注和介入,表哥也于2013年2月23日因涉嫌严重违纪、犯罪而被开除党籍、撤职和移送司法机关,2013年9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据统计,目前新浪网拥有超过11. 9万个政务微博,部委微博在政务微博矩阵中发挥着较强影响力,基层政务微博的影响力也在迅速提升,其中行政级别为县处以下的超过10万,约占总数的85%[3]这些无疑都表现出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蓬勃兴起。由于制度改革滞后,公权力受到约束较少,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出现了不作为、违法行政、暴力执法以及不当处置公共事件等问题。[21]这些热传的人肉照片无疑造就了很多无辜的受害者,也涉嫌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26]与此同时,国家的反腐政策基本上仍处于一种运动式反腐状态,阶段性、选择性、策略性的严打、整风特点突出。可见,只有既改变由国家单一主导和控制的反腐进程格局,又防止公众的无序倾向,让公众在规则和程序框架下成为反腐的理性参与者,才是更务实、更合理、更有效的选择。
同时,各种理性与非理性的感受、想象、猜测、演绎等就如洪流一般被瞬间编织其中,不同角色、各怀目的却又即兴构建着同一部反腐主题而结局并不确定的现场剧本。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当下社会转型和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并可能导致一定的风险。
至于网络反腐中出现的道德沦落和信任流失等风险则应通过健全制度、吸纳并引导公众进行理性参与的民主化、法治化途径来解决,而绝不应通过打压控制方式来震慑,对肆意报复、威胁举报人的行为应当严厉制裁,从而使处于弱势一方的举报人的相关权利和人身安全得到更好的保护。众所周知,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控制不力和人治化的暗箱操作,很多群体性事件中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也恰是源于决策不公开、不民主而导致的权钱交易和权力滥用。
[28]著名市场调查公司美国尼尔森曾发布的一份亚太各国网民的用户习惯报告也指出,中国网民发表负面评论的意愿约为62%,而全球网民的这一比例则为41%,即出现了所谓的坏消息综合征。纵观改革开放以来的防腐拒变进程,可以看到其呈现的是从工作作风——政治斗争——制度笼子的认识升华与策略变迁进程。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和判断所进行的基本是一种整风式、运动式的反腐。朱瑞峰与纪许光二人之间抢功谁是第一爆料人,也不能不说其中夹杂着某种炒作成分,而网络公众的给力助推,则带有某种疾恶如仇与围观的复杂心理。
这就要求慎用诽谤、寻衅滋事等刑事和行政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处罚条款,更不能把这些条款转化成控制事态、掩盖真相、甚至报复陷害的借口。【19】参见曹林:《别把舆论监督演绎成舆论宣泄》,《中国青年报》2013年7月2日 【20】转引自杨艳:《网络反腐5年秒杀39名贪官 省政协委员向志强建议网络反腐制度化,引入第三方》,《三湘都市报》2013年1月29日。
[38]但这只是迈开了官民对接的第一步,接着还要建立相应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做到对实名举报及重大匿名举报件件有回应,同时让举报人能够在安全的情况下实时追踪了解受理、立案、调查、移送、处理等各个阶段的进程状态,随时可以询问和质疑,并加强对举报人各项权益的切实保护。[15]然而,网络反腐在呈现这种偶然性的同时,还伴有明显的迸发性特征。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制度的笼子中操作,从而引入并发挥多元社会力量来加强事先防腐,最大限度地监控权力滥用的多发地带、扼制权力的寻租机会,扩大民众的监督参与空间、增强公共政策的透明性、合法性。我国的制度和体制改革的滞后,不仅使得腐败势头居高不下,也导致反腐措施不甚得力,进而造成体制内反腐无法及时回应民众期盼的局面,网络反腐才得以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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